1.1商家入驻万讯商城平台销售食品应当遵守本制度,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 负责。
2.1违法行为
2.1.1商家在万讯商城经营食品禁止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1)商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
2)商家生产、经营的食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3)商家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药品的;
4)商家生产、经营的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5)商家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 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6)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内容的;
7)商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 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的;
8)商家生产、销售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
9)商家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 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10)商家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
11)商家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 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存在夸大、虚假宣传情况的;
12)商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销售食品的
13)商家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2.2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2.2.1商家存在上述一项或多项违法行为的,万讯商城有权依据商家违法行 为的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对该商家店铺违法行为涉及的所有商品或该店铺所有商品作下架或屏蔽 链接处理;
2)对商家予以警告,通知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3)对该商家店铺违法行为涉及的所有商品或该店铺的所有商品进行一定期 限的禁售;
4)限制该商家店铺(包括关联店铺)账户资金提现;
5)单方解除《万讯商城平台合作协议》,终止与该商家的合作,清退该店铺;
6)若涉及刑事责任的,万讯商城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其他万讯商城认为必要的措施。
2.2.2若商家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万讯商城将立即停止向 其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同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 部门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1因法规政策调整、标准制度更新、平台运营方针发生变化等,万讯商城 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将在发布十日后生效;如商家未提出 书面的异议,则视为同意按照修订后的制度执行。
3.2本制度生效以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适用当时的规定,本制 度生效以后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适用本制度。
3.3本制度于202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