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发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交易顺利完成,让消费者尽快收到商品,提升服务能力,特制订《平台发货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万讯七子平台。
第二章 发货管理规则
第三条
发货及揽收时效要求
(一)发货:交易达成(指万讯七子系统记录的消费者付款成功的时间)后 48 小时内应将消费者商品订单发货的快递运单号上传至系统;特殊商品在商品页面承诺的发货时间与以上不同的,或与消费者有特殊约定的,适用其承诺或约定。
(二)揽收:交易达成后72小时内消费者可以查询到订单的快递公司揽件跟踪信息(以快递公司系统揽收时间为准)。
(三)平台官方发起的促销活动及特定节假日,以平台通知或公告的发货时间为准。
第二章 发货管理规则
第四条
发货包装管理
发货包装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盒、内部夹页、退换货页、封箱胶等必备的配件或物品,符合平台发货包装管理规定。
第五条
收货地址管理
平台应当按照消费者在订单中填写的收货地址进行发货,若消费者另行约定修改收货地址的,应按约定修改的地址进行发货。商品需要消费者到指定地点提取的,平台应当在发货前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六条
发货方式管理
平台按照约定的发货方式进行发货,需要变更发货方式的应在发货前取得消费者同意。
第七条
发货物流管理
(一)如平台和消费者约定了特定的承运人(如物流公司等)配送,平台应当选择约定承运人进行配送;否则消费者有权选择拒收商品。
(二)平台应当使用有揽收和签收凭证的运输方式发货。消费者要求使用没有揽收和签收凭证的运输方式(以下简称“平信方式”)发货的,平台应当在发货前以客服的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该方式存在的风险。
(三)如商品发出后物流信息停滞不更新(除揽件信息外,已有超过一条物流信息更新,收货信息除外),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询物流信息停滞原因及商品下落(如快递公司物流系统故障等)。
(四)若平台选择的承运人(如物流公司)无法在官方网站查询到完整及有效的货物追踪记录,自发货之日起30日消费者仍未收到货物的(不包括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清关失败或者延误),消费者有权发起退款申请。
(五)如已发货,但配送存在超区问题的,平台和消费者如另行约定,按约定执行;双方未约定,平台需要履行免费转运服务,如消费者同意自行提货,由此产生的自提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第八条
其他发货问题
(一)若消费者在快递公司还未揽收时(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揽收时间为准)已提交了退款申请,平台应在24小时内审核退款,如平台仍要继续发货的,应当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若未经消费者的同意在消费者申请退款后强行发货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拒收,此时平台应当自行追回已经发出的商品,但消费者已经签收并且确认收货的情况除外。
(二) 消费者下单后平台不得无故以商品缺货无法发出的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发货。
(三)平台应当按照订单明细和商品描述打包发送订单商品。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发货包装违规管理
平台违反发货包装管理规定,消费者有权拒收。
第十条
少件管理
平台未按照订单明细和商品描述打包发送订单商品,消费者投诉收到的订单商品存在少配件、少赠品,少商品等的(简称“少件”)。平台应将少件商品向消费者补发货。
第十一条
缺货管理
平台出现订单生成后因缺货而无法发货的情况发生,应及时查看库存并更改系统信息,下架缺货商品。如发生缺货无法发货的情形,需在消费者订单生成后 24小时内电话联系消费者,需调货的,告知消费者商品的到货时间,无法调货的,需明确征得消费者同意,并与24小时内提交删单申请。如因未联系消费者或平台缺货导致消费者投诉的,平台应在24小时内退回消费者支付的实际金额并赔礼道歉。
第十二条
延迟发货
平台违反本规则发货及揽收时效要求的,被认定为延迟发货,应在24小时内电话联系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申请退货退款,若消费者接受延迟发货,平台应在消费者确定的最后发货日发货。
第十三条
异常报备
如平台遇国家大型活动、天气因素、疫情管控、系统对接问题、停电、库房盘点、仓库搬迁等特殊事项(指客观原因造成的订单发货延迟),可进行延迟发货报备。
第十四条
平台免责
因疫情等特殊原因导致订单发货时间暂时延长,平台无需报备,即可获得免责处理。具体延长时间及覆盖区域,根据特殊情况变化动态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十六条
万讯七子平台可根据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第十七条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 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万讯七子平台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万讯七子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十八条
本规则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修订发布